建议收藏!医师多点执业涉税政策分析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大家都很熟悉,所以我们主要讲讲医生多点执业收入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常见的三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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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涉税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由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通知。

医生多点执业如何交个税?

1、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因就职或是受雇获取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就职或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医生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获取的收入应属工资薪金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个人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所得。国税发[1997]178号第三条明确指出,个人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个人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3、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五项规定,个人经营所得包括个人依法从事医疗取得的所得。

4、依据国税发[1997]1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取营业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按“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依据国税发[1997]1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获取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依据财税[2003]109号第三条规定,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二项、国税发[1997]178号、财税[2003]109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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