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

我国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药学人员,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2、注册管理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3、注册要求: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进行注册。

(1)执业类别:药学与中药学类。

(2)执业范围: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3)执业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

(4)①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则需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②注册为零售连锁企业,则应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③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④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4、注册条件

(1)申请注册的4个必备条件: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品行),无不良信息记录;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体健);④经执业单位同意(有执业单位)。

(2)不予注册的4种情形: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有前科);③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有执业污点);④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主要包括身体不允许)。比如,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5、注册程序

(1)注册有效期

①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5年。

②延续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办理延续注册时,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须提交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2)变更注册

①只能在一个省注册,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②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

③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 (3)注销注册情形:

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②受“刑事处罚”的;

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

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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