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及时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高考成绩、专业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有关分数线、文化、专业及综合成绩一分一段表、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缺额招生计划、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其他教育部规定的合格考生名单等。

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学校要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其他教育部规定的合格考生名单等,高中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

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取得本校招生相关资格的考生名单。

(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2021年年底。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2021年10月底。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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