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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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第六节 具体票据
四、支票
【解释】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 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提示1】只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提示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 付款提示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