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干货:经济法必背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

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也不包括以下项目:

a、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b、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按以下规定确定销售数量:

a、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a、卷烟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

b、销售额为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白酒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c、销售数量为纳税人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的销售数量、海关核定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和移送使用数量

4、特殊情形下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a、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

b、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c、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d、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e、包装物:

跟商品一同销售的,并入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不跟商品一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因逾期未收回或不再退还或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介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既作价随同商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f、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缴纳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生产销售

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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